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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《昌平区节能低碳发展资金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政策解读
发布时间:2024-07-31 10:28:43      点击次数:400

为贯彻落实国家“双碳”战略和北京市工作要求,加快“四区”建设,进一步促进全区节能低碳发展工作,提高能源利用效率,落实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》《北京市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〉办法》《北京市碳达峰实施方案》《北京市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方案(2023-2025年)》《昌平区碳达峰实施方案》等有关法律及政策文件。近日昌平区正式发布了《昌平区节能低碳发展资金管理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重点内容如下:

《办法》的实施聚焦推动能源结构的优化,通过节能改造和技术创新,提高能源利用率,降低能源消耗,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。

在支持对象上,《办法》面向依法完成工商登记、税务登记、统计登记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;财务管理制度、节能管理制度健全完善,内部管理规范;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,符合国家、北京市和昌平区有关产业发展政策。

在支持方向上,《办法》聚焦光伏发电系统应用、新能源供热、绿色建筑、节能低碳试点示范等4类重点领域,明确13项支持措施,用资金“活水”精准助力绿色经济“枝繁叶茂”。

在支持力度上,《办法》对于符合要求的光伏发电系统应用项目、新能源供热装机占比达到65%及以上的项目以及节能技术改造项目,在市级支持资金基础上,给予5%-15%的区级配套补助;对于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、AA级以上装配式建筑项目、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以及超低能耗建筑项目,按照实施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2-10元的奖励资金。对于节能低碳试点示范项目、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项目,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。

《办法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,试行期限为3年。为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,相关部门将围绕《办法》涉及的光伏发电系统应用、新能源供热、绿色建筑、节能低碳试点示范等领域,进一步明确申报指南,全面开展项目征集,积极做好政策兑现工作,不断激发市场主体发展绿色经济的内生动力,持续壮大绿色能源产业,打造高效生态绿色产业集群,推动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。

上一条: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《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(第一批)》的通知
下一条: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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